纳斯达克(Nasdaq)作为全球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,对同股不同权(Weighted Voting Rights, WVR,又称双重股权结构)的公司上市持相对开放态度,旨在吸引科技初创企业及创始人希望保持控制权的公司。以下是其核心上市规则的梳理:
一、基本允许性
纳斯达克允许具有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上市,但需符合特定条件,以确保中小股东权益得到合理保护。此类结构通常表现为:创始人/管理层持有的“高投票权股”(如每股10票)与普通投资者的“低投票权股”(每股1票)并存。
二、核心上市条件
1. 投票权限制
最高投票权限制:高投票权股的每股投票权不得超过普通股的10倍(即最大投票权比例为10:1)。若超过此限制,需纳斯达克特别批准(实践中极少)。
高投票权股范围:仅允许发行一类高投票权股,且通常仅向创始人、管理层或核心团队发行,不可广泛流通。
2. 首次上市时的发行比例
高投票权股的初始发行量需占总股本的一定比例(具体比例未明确统一,但需确保足够多的股份流通以满足公众持股要求)。同时,公司需证明高投票权结构不会损害市场公平性。
3. 创始人/实控人持股比例
上市时,持有高投票权股的创始人或实控人通常需直接或间接持有至少10%的公司总投票权,以确保其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与公司规模的匹配性。
三、上市后的约束与转换机制
1. 投票权不可长期固化
高投票权股的投票权不可永久保留。若高投票权股的持有人转让股份,则受让方获得的是低投票权股(即“投票权随股转移而稀释”)。这一机制防止外部投资者通过收购高投票权股获得超额控制权。
2. 特殊事件触发转换
若发生公司控制权变更(如被收购)、创始人离职或去世等情况,高投票权股可能自动转换为低投票权股,以避免非创始人团队通过继承或收购获得超额投票权。
3. 合并与重组限制
公司进行合并、分拆或其他重大重组时,高投票权结构需重新评估,确保不违反纳斯达克的公平性原则,必要时需调整投票权比例。
四、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
1. 充分披露义务
公司需在招股书(S-1文件)中明确披露双重股权结构的具体设计,包括投票权差异、高投票权股的持有人身份、转换条件及对公司治理的影响。
需说明“为何该结构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”,并提供历史案例或数据支持(如创始人长期领导成功的记录)。
2. 公司治理强化
必须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(由至少3名独立董事组成),加强对管理层的监督。
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(如章程修改、合并、高管薪酬等)可能需超级多数投票通过(如2/3以上低投票权股同意),以平衡高投票权股东的控制权。
五、市场区分:全球精选市场 vs. 全球市场
纳斯达克分为全球精选市场(Nasdaq Global Select Market)和全球市场(Nasdaq Global Market),两者对双重股权结构的包容性一致,但整体上市门槛不同(如市值、营收要求)。双重股权结构公司可根据自身规模选择适合的市场板块。
六、与其他交易所的对比
相较于纽交所(NYSE),纳斯达克对双重股权结构的限制更灵活(如纽交所要求高投票权股仅可由创始人持有,且上市后不得新增)。纳斯达克的规则更注重“事后监管”(通过信息披露和转换机制保护投资者),而非“事前禁止”。
总结
纳斯达克允许同股不同权结构上市,核心逻辑是通过投票权限制、转让转换机制及强化信息披露,在支持创始人控制权与保护中小投资者之间取得平衡。这一规则吸引了大量科技巨头(如Google、Meta、拼多多等)选择纳斯达克作为上市地。
来源:锋行链盟
